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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律师咨询_危险驾驶罪_最新危险驾驶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4:11 浏览:350

危险驾驶罪律师咨询_危险驾驶罪_最新危险驾驶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下是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危险驾驶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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