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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2:34 浏览:364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律师咨询

 

披露、报道的案件信息为第308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对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构成要件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解释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内,一般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相关新闻媒体机构。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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