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全文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2:03 浏览:285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咨询

 

本条罪名侵犯的是不仅是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本条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