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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2:01 浏览:40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律师咨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该立案追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我们会及时更新,敬请关注。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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