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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1:32 浏览:399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律师咨询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侵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构成要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司法解释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10 月 30 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 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 被有关部门取缔, 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 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 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9年10 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我们会及时更新,敬请关注。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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