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全文

信用证诈骗罪律师咨询_最新信用证诈骗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0:49 浏览:305

信用证诈骗罪律师咨询_最新信用证诈骗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远洋贸易中,信用证是主要付款凭证,多数以该证付款,但在从开具信用证开始到凭借信用证付款中间需要很长时间,有些不法之徒利用个中的时间差,来进行诈骗活动。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信用证诈骗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有以假单据来骗取支付款项,假单据中有假的信用证,或者假的收货单,假的船长签名等等。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信用证诈骗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