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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38:21 浏览:597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一十条【交纳了保证金的被拘留人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法律责任】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条文释义】本法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和保证金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的行政拘留决定执行后给被拘留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被拘留人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因而,保证金既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加重处罚,也不能以金钱折抵拘留。根据本条规定,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同时作出如下处理:
(l)没收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的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保证金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现金。没收被拘留人的保证金,是对其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种惩罚。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是指被拘留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而逃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逃跑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撤回行政诉讼的;二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后逃跑的;三是在得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拘留的决定或者判决后逃跑的。
(2)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实施了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行为,无论是否既遂,都说明被拘留人已不符合本法第107条规定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条件,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其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已丧失,该被拘留人已不适宜继续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因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103条的规定,将该被拘留人依法投送拘留所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对被拘留人被暂缓执行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不仅要没收保证金,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也要依法执行。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因为没收了保证金,而不再执行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也不能因行政拘留决定仍要执行,而不依法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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