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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38:18 浏览:436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罚缴分离的要求】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条文释义】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使用最多的手段,同时也是最易失控、出现问题最多的手段,人民群众对罚款的反映最多、意见也最大。实践中滥罚款,将罚款收入补充行政机关的办公经费,甚至将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以增加奖金、福利等问题屡禁不止,产生了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效阻止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于1997年11月17日以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强调“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一些地方也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滥罚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效阻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罚款,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简称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和收缴罚款不能由同一个机关来承担。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本法第1以条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以外,应当由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不能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自己收缴罚款。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的罚款,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第1以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照本法第105条的规定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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