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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38:16 浏览:351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一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条文释义】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三个方面。
(l)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施行时间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从何时开始施行,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法律的施行时间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施行的时间;三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经过一段时间后由立法机关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改补充,再通过正式法律予以公布施行;四是法律的施行时间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即该法在另一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施行。本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本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号主席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自2006年3月1日起就应当执行本法,包括2006年3月1日当日。
(2)关于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时间,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法律本身明确规定有效期间,期限届满时,自然失效;二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时间;三是新法的颁布施行,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然失效;四是原有的特殊立法条件已不复存在,旧法自行废止。由于本法的施行已经代替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以本条规定,在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同时,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
(3)关于法律的溯及力。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施行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但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新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行为,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还是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的问题。法律如果能够溯及既往,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能溯及既往,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在解决溯及力问题上,主要有五种不同做法: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一律不能溯及,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但尚未处理完毕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旧法律规定的轻重,哪个法律规定处理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按照新法处理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五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按照旧法处理较轻的,则适用旧法。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法对溯及力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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