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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辩护实务分析——以“提供银行卡”行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5-25 10:53:27 浏览:73

一、引言:帮信罪辩护的实践背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2015年入刑以来,特别是“断卡”行动开展之后,案件数量一度持续攀升,成为刑事辩护实务中绕不开的“重头戏”。在严厉打击下,帮信犯罪形势已有所好转——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2.5万件3.8万人,同比下降62%,“断卡”行动协同治理成效明显(法治蓝皮书2026年4月发布统计)。但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两高一部《意见》发布新闻稿,2025年7月28日)。

 

司法实践中,很多涉案人员因贷款、兼职等缘由被他人利用,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过账”,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卷入刑事案件(周涛:《帮信罪辩护实务分析——以“提供银行卡”行为为视角》)。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点集中在“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判断以及罪名之间的区分。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系统性调整和明确,为类案辩护提供了新的法律空间。

 

二、提供银行卡类帮信罪的基础分析

 

(一)法律框架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目前实务通用要件体系为:其一,犯罪主体,多为提供帮助的自然人,包括单位也可成立本罪;其二,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其三,犯罪客体,侵害的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其四,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提供银行卡”类案件中,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主观明知和客观情节严重的认定上。

 

(二)“明知”的认定:推定与反证

 

《意见》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明知”的综合认定规则,认定“明知”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既往经历等因素,并列举了三种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具体情形:一是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等工具,或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二是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三是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公安部网站《解读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年9月18日)。

 

实务启示在于:对于无专业背景、无相关从业经历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其不符合上述推定明知的情形,为“主观不明知”提供有力支撑(周涛:《帮信罪辩护实务分析——以“提供银行卡”行为为视角》)。

 

(三)“情节严重”的标准:双重条件

 

《意见》第6条将涉“两卡”案件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3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周涛:《帮信罪辩护实务分析——以“提供银行卡”行为为视角》)。这一标准与此前单一的流水金额标准相比,增加了账户数量的门槛,使提供银行卡类案件的入罪标准更加严格和明晰。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实务要点需要关注:《意见》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公安部网站解读,2025年9月18日)。这一规定为辩护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论证空间:仅凭涉案流水达标不等于当然构成帮信罪,还需审查上游犯罪是否真正成立。

 

(四)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是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一个核心的判断维度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帮信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犯罪既遂前(如提供支付结算通道),而掩隐罪的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后(如转移赃款、套现取现)。此外,主观要件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而帮信罪要求的是概括性明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

 

三、辩护实务要点

 

(一)辩护空间扩大的政策导向

 

随着刑事政策的调整,帮信罪的辩护空间有所扩大。《意见》明确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明知存疑、无获利或获利较少、无前科劣迹、系被诱骗参与等情形的当事人,提供了更清晰的从宽路径(周涛:《帮信罪辩护实务分析——以“提供银行卡”行为为视角》)。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意见》明确依法从宽处理。

 

(二)核心辩点:主观明知存疑

 

主观明知是帮信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突破口。认定“明知”应综合认知能力、职业背景、交易方式、沟通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就直接推定具有主观故意。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以重点论证以下几个方向:第一,调取当事人与上游人员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提供银行卡时的真实认知范围——如果沟通记录全部指向“正常贷款流程”或“正常业务合作”,无任何涉及违法犯罪的表述,可以作为否认“明知”的关键证据;第二,考察当事人是否被诱骗参与,如被欺骗误入陷阱且无异常报酬收取记录,可主张主观明知存疑;第三,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主动止损的行为表现,如发现异常后主动冻结银行卡、自行前往银行办停用等,可作为缺乏犯罪故意的重要佐证;第四,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供述与证据不一致的情形,如供述稳定、辨认指向清晰等,均有助于形成“不明知”的整体论证。

 

(三)核心辩点:情节严重不达标

 

“情节严重”是提供银行卡类帮信罪的另一关键构成要件。根据《意见》第6条,提供3个以下银行账户的,或者账户流入资金未达到30万元的,均不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这意味着,仅提供1张银行卡或2张银行卡的当事人,即便流水较高,也可能因不符合账户数量标准而不构成帮信罪。

 

此外,在计算涉案流水时,还应依法剔除合法经营资金、双向对冲空转流水和重复计算部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简单以账户总进出金额作为涉案流水认定,辩护人应逐笔核查资金走向,区分合法与非法交易,主张剔除无证据证明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的部分。

 

(四)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适用

 

根据《意见》规定,被诱骗参与犯罪、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等情形,均属于明确的从宽处罚情节(周涛:《帮信罪辩护实务分析——以“提供银行卡”行为为视角》)。辩护人应系统梳理当事人在上述各项中具备的情节,形成组合论证,充分争取从宽处理。

 

(五)辩护时机与策略选择

 

刑事辩护讲究时机,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阅卷系统分析证据、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则需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辩护和量刑协商。无论在哪个阶段,对涉案银行流水进行逐笔核实、对当事人真实认知状态进行全面还原,都是辩护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

 

四、关联罪名辩护选择

 

在实务中,帮信罪、掩隐罪和诈骗罪共犯之间常存在交叉和竞合。辩护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在罪名定性上进行精准判断。

 

从主观认知层次来看,三个罪名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要求存在阶梯式递进:帮信罪要求“概括性明知”信息网络犯罪;掩隐罪要求“明确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诈骗罪共犯则要求“具体明知”诈骗行为的具体内容并与之通谋。

 

提供银行卡类案件,若上游犯罪属于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且当事人仅提供银行卡而未参与实际转账或配合操作,应争取定性为帮信罪;若上游犯罪不属于信息网络犯罪(如走私、盗窃等传统犯罪),则因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需主张以掩隐罪或排除犯罪构成。

 

此外,若当事人还存在协助转账、套现、提供刷脸等行为,通常不宜简单归入帮信罪,需结合具体行为特征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掩隐罪。

 

五、结语

 

帮信罪的法律适用正处于不断精细化的过程中。从最初的“断卡”严打,到如今“宽严相济、精准打击”的政策转型,2025年《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司法机关对帮信罪治理思路的调整——既要打击犯罪,也要避免客观归罪。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准确把握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情节严重的双重门槛,以及关联罪名的区分标准,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所在。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值得尝试——即便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银行账户冻结乃至信用惩戒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帮信罪等相关罪名有深入的研究。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王学强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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