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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发布时间:2025-11-24 09:34:09 浏览:103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法律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公民在特殊情境下的自我保护提供合法依据。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刑法中两项重要的正当化事由,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权利”。当面临不法侵害或突发危险时,这两项制度为“以正对不正”或“以小利换大利”的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撑,既避免了合法权益受损,又防止了权利滥用。本文结合法律定义与司法实践案例,系统剖析二者的内涵、构成要件与核心区别,厘清其法律边界。

 

一、概念锚定:两项制度的核心内涵解析

 

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出了明确界定,二者虽同属正当化行为,但在保护对象与行为逻辑上存在本质差异。

 

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制止不法侵害”。根据法律定义,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一制度的本质是公民对抗违法犯罪的正义反击,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利剑”。从法理上看,正当防卫通过允许被害人及第三人直接反击不法侵害人,实现了对违法犯罪的即时遏制,体现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价值导向。例如在街头抢劫案件中,路人挺身而出将持刀歹徒制服,其行为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核心特征——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以制止侵害行为为直接目标。

紧急避险则聚焦于“规避现实危险”。法律将其定义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对抗性不同,紧急避险的本质是“利益权衡”,当危险无法直接排除时,通过牺牲较小合法权益来保全更大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2018年江苏陈某醉驾送医案中,陈某为挽救病危亲属,在紧急情况下醉驾送医,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要件,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判例正是紧急避险“利益优先”逻辑的典型体现。

 

二、构成要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标准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均建立在严格的构成要件之上,不符合要件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甚至犯罪。明确二者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中精准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

正当防卫的构成需满足五项法定要件:

1.  目的正当性: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非借机报复。

2.  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侵害行为需具有违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3.  侵害正在进行:即侵害已开始且未结束,事前防卫与事后报复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4.  对象特定性: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波及无辜第三人。

5.  限度合理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一规定为公民对抗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充分保障。


紧急避险的构成同样有严格标准,核心可概括为“危险现实、手段必要、利益均衡”三大原则:

1.  危险现实性: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危险来源广泛,既包括人的不法侵害,也涵盖自然灾害、动物袭击等。

2.  手段必要性:避险行为必须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即无其他更优方式避免危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3.  目的正当性:需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唯一目标。

4.  利益均衡性: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全的权益,不能等量齐观更不能得不偿失。

2025年北京冰雹停车事件中,部分车主为躲避冰雹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道上堵塞交通,专家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损害较小利益”标准,不构成紧急避险,正是因为其损害的公共交通利益与保护的车辆财产利益失衡。

 

三、核心差异:法理逻辑与实践应用的分野

 

尽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为正当化行为,但在危害来源、行为对象、主体限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二者不同的适用场景与法律后果。

 

1. 危害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具有单一性,仅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等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具有多样性,除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生理疾病等非人为危险。例如,面对歹徒持刀袭击实施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而在洪水来临时,为保护村庄安全破坏邻近小堤坝泄洪,则属于紧急避险,二者的危害来源截然不同。

 

2. 行为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是“正义对邪恶”的对抗,行为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通过直接作用于侵害人来制止侵害紧急避险则是“合法对合法”的利益取舍,行为对象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者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第三者的较小利益来保全更大利益。在公交车上,乘客制止小偷行窃将其制服,是针对侵害人的正当防卫;而司机为避免撞上闯红灯的行人,紧急转向撞坏路边商铺,则是针对第三者权益的紧急避险,二者的行为指向清晰可辨。

 

3. 行为限制与主体资格不同

正当防卫对行为方式无“迫不得已”的要求,即使存在其他避免方式,公民仍可选择防卫;紧急避险则严格要求“别无选择”,只有在穷尽其他手段后才能实施。主体资格方面,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更负有防卫义务;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狱警不能为避免危险而放任服刑人员脱逃,消防员不能为躲避火势而拒绝救火,这些特殊主体负有与危险直接对抗的义务。

 

4. 损害限度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允许损害等于甚至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特别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可采取致命性防卫手段;紧急避险则严格要求损害必须小于所保全的利益。2019年冉某跳车致车辆侧翻案中,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避险过当,正是因为其损害的公共安全利益超过了所保护的个人利益。此外,法律仅对正当防卫规定了特殊免责条款,紧急避险无类似规定,这也体现了二者在法理价值上的差异。

 

四、实践启示:精准适用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司法认定,既要防止公民因担心责任而不敢行使合法权利,也要避免权利滥用损害他人权益。近年来,随着“昆山反杀案”“丽江唐雪案”等典型案例的曝光,正当防卫的适用边界不断明晰,司法机关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更加审慎,充分保障了公民的防卫权。而在紧急避险的认定中,法院越来越注重结合具体情境判断“迫不得已”与“利益均衡”,2019年公交车紧急刹车致乘客受伤案中,法院判决险情引发方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谁诱发谁承担”的司法原则。

对公民而言,明确二者的法律边界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面对不法侵害时,应把握“针对本人、制止侵害”的核心,在必要时果断行使防卫权,尤其对严重暴力犯罪无需过度顾虑防卫限度。

面对突发危险时,则需秉持“利益权衡”思维,只有在无其他选择时才能采取避险行为,且需尽量控制损害范围。

同时,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行为性质认定提供支撑。

 

结语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权利,共同构建了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网”。正当防卫以“正义反击”彰显法律威严,紧急避险以“利益权衡”实现损失最小化,二者在不同场景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明确二者的概念内涵、构成要件与核心区别,不仅是司法实践精准断案的需要,更是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最终实现“法有边界,权有保障”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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