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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7 14:20:56 浏览:264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此罪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的专门规定,走私罪并非一个单一罪名,而是一个包含多个具体罪名的罪群。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对外贸易管制包括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管、关税征收、以及对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绕关走私(从不设关地点进出境)、瞒关走私(虽经关口但藏匿、伪装、瞒报)、间接走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物品)、以及后续的走私(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3. 犯罪主体: 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 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的走私行为,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走私罪名,主要体现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这是最常见的走私犯罪,针对的是普通应税货物、物品。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税额越大,刑罚越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走私特定违禁品罪: 针对国家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此类犯罪不以偷逃税额为要件,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刑罚通常更为严厉。例如: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如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废物的等。
走私毒品罪(第347条),虽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行为本质亦是走私。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走私罪的司法适用,我们引入一个经过简化的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系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与境外供货商合谋,在自某港口进口高档红酒的过程中,采用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的方式,故意低报进口红酒的实际成交价格。通过这种方式,张某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进口十余批次红酒,累计偷逃应缴关税和增值税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案发后,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查获了相关的书证、电子证据,并委托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了偷逃税额。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及其公司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情节:
1. 偷逃税额高达35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1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被告单位系主犯,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单位及张某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认定与处罚逻辑:
1. 行为定性: 张某“低报价格”的行为,是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观特征。
2. 税额核心: 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司法机关通过专业计核,确定了350余万元的税额,这直接决定了刑罚的幅度。
3.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但刑法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判处刑罚。
4. 量刑情节的运用: 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考虑了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下作出了判决。
走私罪,特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金额往往巨大,法定刑严厉,刑事风险极高。一旦涉诉,行为人将面临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重惩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业的刑事辩护至关重要。辩护律师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工作:
1. 证据之辩: 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特别是针对偷逃税额的《海关核定证明书》,审查其计核依据、方法是否科学、合规。
2. 事实与定性之辩: 分析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了“逃避海关监管”。例如,是因不了解规定导致的申报不实,还是主观故意的伪报、瞒报?对于走私对象的性质认定也至关重要,是普通货物还是禁止进出口物品,直接关系到罪名和刑罚。
3. 量刑情节之辩: 积极为当事人争取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期在法定刑范围内获得较轻的处理。
4. 程序之辩: 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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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法律领域,特别是专业性极强的走私犯罪案件中,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至关重要。王学强律师,作为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刑事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有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王学强律师熟悉刑事诉讼的全流程,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善于从证据链、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等多维度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他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如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及时向王学强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咨询与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注: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介绍与案例分析,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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