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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3 11:23:22 浏览:200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并非仅以“完成”为唯一评价形态。实践中,因意志内外因素影响,犯罪可能在预备、实行阶段停止,形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形态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轻重,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核心要点。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围绕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类未完成形态,解析其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并梳理律师的辩护思路,帮助读者系统掌握这一刑法常识。
一、案例引入:陈某抢劫案中的未完成形态认定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8月,陈某因长期无业、负债累累,产生抢劫念头。其通过网络购买弹簧刀、头套,多次在某市郊区的ATM机附近踩点,记录夜间取款人员的流动规律,计划在凌晨对单独取款的路人实施抢劫。
8月15日凌晨2时许,陈某佩戴头套、携带弹簧刀来到事先选定的ATM机旁埋伏。约30分钟后,被害人王某独自前来取款,陈某正准备上前拦截时,发现远处有巡逻民警驾车靠近(民警系常规夜间巡逻,非针对本案)。陈某因害怕被抓获,立即收起工具,沿小巷逃离现场。次日,陈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如实供述了上述计划与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勘察现场,已进入犯罪预备阶段;其因“害怕被民警抓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抢劫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预备)。结合陈某自首、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最终以抢劫罪(预备)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核心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类未完成形态的定义与刑事责任,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停止阶段”与“停止原因”,具体如下:
(一)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以外原因”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构成要件
- 阶段要件:停止于“犯罪预备阶段”,即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如抢劫的“拦截、胁迫、取财”,盗窃的“入户、撬锁”)。常见预备行为包括:
- 准备工具(如购买凶器、配制钥匙);
- 制造条件(如踩点、跟踪被害人、联络同伙)。
- 主观要件:具有“为了顺利实施犯罪”的故意,即预备行为是为后续实行行为服务(如案例中陈某买刀、踩点,目的是为了抢劫)。
- 停止原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即并非行为人主动放弃,而是因客观障碍(如被民警发现、工具损坏、被害人逃脱)无法继续(如案例中陈某因民警巡逻被迫放弃)。
(二)犯罪未遂:“实行阶段+意志以外原因”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构成要件
- 阶段要件:已“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如抢劫时上前拦截被害人、盗窃时撬锁入户)。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核心标志——预备是“未着手”,未遂是“已着手”。
- 结果要件:“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全部结果(如抢劫未抢到财物、盗窃未窃得财物、故意伤害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 停止原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如抢劫时被路人阻止、盗窃时触发警报被抓获)。需注意:“意志以外的原因”需具有“足以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性”,轻微障碍(如被害人哀求)不构成。
(三)犯罪中止:“任一阶段+自动放弃”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构成要件
- 阶段要件:可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如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买工具,实行阶段主动停止抢劫),甚至在“犯罪结果发生前”(如投毒后主动送被害人就医,防止死亡结果)。
- 主观要件:“自动放弃”,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停止犯罪,而非因客观障碍被迫停止(如抢劫时因“良心发现”放弃,而非因民警到来)。判断“自动性”的关键是:行为人认为“当时仍有能力完成犯罪,但自愿放弃”。
- 效果要件:需“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实行阶段停止犯罪后,未造成任何损害;或已实施部分行为,但通过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如故意伤害时主动停止殴打,未造成轻伤)。
三、三类未完成形态的核心区别与刑事责任对比
为清晰区分三者,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可通过下表梳理关键差异:
| 形态 | 停止阶段 | 停止原因 | 核心标志 | 刑事责任(比照既遂犯) |
| 犯罪预备 | 预备阶段(未着手) | 意志以外的原因 | 未开始实行行为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 犯罪未遂 | 实行阶段(已着手) | 意志以外的原因 | 已着手但未得逞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犯罪中止 | 预备/实行阶段 | 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果 | 主动停止且无 / 减损害 | 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
关键提示:
1. 刑事责任优先级:中止犯(应当免除/减轻)<预备犯(可以减免)<未遂犯(可以减轻),体现刑法对“主动放弃犯罪”的鼓励;
2. “比照既遂犯”:需先确定对应既遂犯的量刑幅度(如抢劫罪既遂一般3-10年),再按未完成形态的规则调整(如未遂犯可在3-10年基础上从轻,中止犯若未造成损害则免除)。
四、律师针对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的辩护思路
在涉及未完成形态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核心辩护方向是“精准界定形态类型”“挖掘从宽情节”,通过法律适用与证据论证,最大限度降低行为人刑事责任,常见思路如下:
(一)界定形态:争取认定为“处罚更轻的形态”
1. 将“未遂”辩护为“中止”:若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自动放弃”(如犯罪时因被害人求情、自身悔悟停止),而非客观障碍,可主张构成中止犯,争取“应当免除/减轻处罚”(比未遂犯的“可以减轻”更有利)。例如:抢劫时已控制被害人,但因“不想伤害他人”主动放其离开,应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
2. 将“未遂”辩护为“预备”:若能证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仅处于预备阶段(如未实施抢劫的“拦截”行为,仅在现场埋伏),可主张构成预备犯,争取“可以免除处罚”(比未遂犯更轻)。
3. 否定“未完成形态”:主张不构成犯罪:若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仅购买一把水果刀,未踩点、未跟踪),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主张不构成犯罪。
(二)论证“自动性”或“意志以外原因”:核心事实争议突破
1. 为中止犯辩护:强化“自动性”:通过证据(如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停止犯罪是“自主决定”,例如:行为人在日记中记录“不想再犯罪”,或主动将工具丢弃,而非因客观障碍(如无证据证明当时有民警巡逻)。
2. 为预备/未遂犯辩护:明确“意志以外原因”:若行为人因客观障碍停止,需收集证据(如监控录像、民警巡逻记录、工具损坏鉴定)证明“障碍具有客观性、不可克服性”,例如:盗窃时因门锁异常坚固无法撬开,属意志以外原因,构成未遂。
(三)结合从宽情节:叠加降低量刑
1. 自首、坦白:若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事实(如案例中陈某自首),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与未完成形态的从宽处罚叠加适用(如中止犯+自首,可大幅降低量刑)。
2. 退赃退赔、谅解:若未完成形态已造成部分损害(如抢劫未遂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减轻处罚。
3. 初犯、偶犯:若行为人系首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可主张与未完成形态的从宽情节结合,争取缓刑或免除处罚。
五、专业律师推荐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涉及“阶段划分”“主观意志判断”“证据细节审查”等复杂法律问题,对律师的刑法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要求极高。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拥有多年政法一线(侦查、公诉、反贪)工作经历,深刻理解未完成形态案件的办案逻辑——从“着手实行”的界定(如抢劫行为的开始时间)到“自动性”的判断(如客观障碍的真实性),均能精准抓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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