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其中受贿罪是较为常见且影响重大的犯罪类型。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深入了解公司刑事中的受贿罪问题。
一、案例回顾
陈超,曾担任九寨沟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马尔康嘉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国企重要职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案例核心事实:
- 受贿时间与金额: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8 月(40 个月内),先后 23 次非法收受 15 名商人钱款,累计 2060 余万元(平均每月受贿 51 万余元),属 “数额特别巨大”。
- 受贿手段: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如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粮食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等)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
- 逃避处罚行为:得知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后,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假房屋转让协议、串供等方式掩盖犯罪事实,最终仍被追责。
- 判决结果:2024 年 6 月,因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150 万元。
二、法律层面分析(核心法条与关键区分)
(一)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核心法条)
- 1.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陈超案完全符合此规定: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非法收受财物 + 为他人谋利。
- 2.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 受贿数额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数额较大”,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受贿数额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数额巨大”,处 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受贿数额300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陈超受贿 2060 余万元,属 “数额特别巨大”,是其被判重刑的关键原因。
(二)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易混淆罪名)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核心区别: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主体差异罪名)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核心差异:
- 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
- 量刑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为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低于受贿罪的 “死刑”。
三、律师在受贿罪案件中的辩护思路(实务重点)
律师可从以下 5 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精准击破控方证据或观点:
- 主体身份界定:争议焦点 —— 当事人是否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
▶ 辩护方向:审查工作性质(是否从事公务)、任命方式(是否由国有单位委派),若不符合则不构成受贿罪。
-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争议焦点 —— 收受财物与职务是否有关联?
▶ 辩护方向:证明财物往来基于 “私人友谊 / 馈赠”,而非职务便利,如提供长期私人关系证据。
-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焦点 —— 是否满足 “为他人谋利” 的构成要件?
▶ 辩护方向:① 未实际为他人谋利;② 谋利行为本身合法合规;③ 无谋利的主观故意。
- 受贿数额认定:争议焦点 —— 指控的受贿数额是否准确?
▶ 辩护方向:核查证据合法性(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剔除 “正常经济往来、合理报酬” 等非受贿款项。
- 自首、立功等情节:争议焦点 —— 是否存在法定从轻 / 减轻情节?
▶ 辩护方向:收集 “自首”(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立功”(揭发他人犯罪 / 提供破案线索)证据,争取量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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