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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法律要点解析:以诈骗罪为例

发布时间:2025-08-30 10:01:24 浏览:11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与辩护律师的专业有效辩护,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文以诈骗罪为典型研究对象,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辩护策略,系统梳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核心法律要点,并简要介绍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王学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典型案例:艺术品投资诈骗案(2021 年)
2021 年,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案金额达 600 万元的 “艺术品投资诈骗案”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基本事实如下: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取财物,虚构其持有多件稀缺艺术品(含近现代书画、古董器物等)的事实,通过伪造国家认可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篡改正规拍卖平台的历史拍卖记录、虚构艺术品市场升值前景等手段,向多名投资者虚假宣传涉案 “艺术品” 的收藏价值与投资回报,诱使投资者以高额价格购买其所谓的 “稀缺藏品”。后投资者在对藏品进行二次鉴定时发现均为赝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二、法律法规的精准适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具体内容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罪的 “数额较大” 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结合本案案发地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执行标准及查明的涉案金额,李某的涉案金额已明确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其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诈骗案件解释》第二条明确了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情形,具体包括:(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若本案经审理查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将在 “数额特别巨大” 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从重处罚
三、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方向(以诈骗罪为视角)
在诈骗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量刑情节等核心要素,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与证据,从以下维度构建专业辩护体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故意的认定辩护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界限。辩护律师可通过以下路径开展辩护:
  1. 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或履约行为:若被告人在涉案行为中存在实际的艺术品采购渠道、曾尝试对藏品进行真实鉴定、向部分投资者返还过部分款项(非以新骗补旧骗的 “拆东墙补西墙” 行为),可主张其主观上具有真实交易意图,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2. 分析被告人对 “藏品为赝品” 的认知状态:若被告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系从第三方处购得涉案藏品,且购买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看第三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核实交易背景等),确实对藏品为赝品的事实不知情,可主张其主观上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故意;
  3. 核查被告人对涉案款项的处置方式:若被告人将收取的投资款主要用于艺术品采购、市场推广等与 “交易” 相关的合理支出,而非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资产、逃避返还等行为,可辅助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层面:涉案金额认定与证据链完整性辩护
涉案金额直接决定诈骗罪的量刑档次,辩护律师需对控方指控的涉案金额及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1. 审查涉案金额的计算依据与合理性:针对控方提交的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审计报告的鉴定资质是否合法、审计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来源是否完整(如是否遗漏被告人已退还的款项、被害人自愿支付的 “服务费”“佣金” 等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款项);(2)银行流水中的款项是否均与涉案诈骗行为直接关联(如是否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其他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款项);(3)被害人陈述中的金额是否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佐证,避免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认定金额;
  2. 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若控方提交的证据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键书证缺失(如无被告人伪造的鉴定证书原件、无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书面交易协议);(2)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排除;(3)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虚假拍卖网页截图)的提取、固定程序不合法,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量刑层面: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辩护
辩护律师需全面梳理案件中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结果:
  1. 法定量刑情节的辩护:(1)自首:若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投案,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诈骗事实,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主张认定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2)立功:若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破案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可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主张认定立功,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3)退赃退赔:若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或部分赃款,或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可依据《诈骗案件解释》第三条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请求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2. 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1)犯罪情节: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诈骗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可主张酌情从轻处罚;(2)认罪悔罪态度:若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从宽处理;(3)社会危害性:若被告人诈骗的对象并非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群体,且未利用赈灾、扶贫等公益名义实施诈骗,可主张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四)程序层面:非法证据排除与程序合法性辩护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辩护律师需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1. 审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若讯问笔录存在以下情形,可申请排除该笔录作为定案依据:(1)讯问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未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2)讯问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如连续讯问超过 12 小时,且未保证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3)存在刑讯逼供(如殴打、体罚)、诱供(如承诺 “认罪就放你走”)、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2. 审查物证、书证收集的合法性:若关键物证(如伪造的鉴定证书)、书证(如银行流水)的收集未制作扣押清单、未由持有人签名确认、提取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可主张该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请求排除;
  3. 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若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未个别进行,或存在诱导性询问(如 “你是不是被李某骗了”),可主张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四、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司法意义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保障,更是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环节:
  1. 平衡控辩力量: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检察机关)依托国家司法资源,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证据审查,能够有效弥补辩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弱势,形成 “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的合理诉讼结构;
  2. 保障案件质量:辩护律师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分析、对证据链的严格审查、对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因控方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冤错案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3. 维护人权与法治: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程序违法的监督,能够有效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基本人权,推动刑事司法活动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彰显司法文明。
五、专业律师简介:
王学强律师是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多年,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案件的代理。王律师注重从证据细节入手,结合司法解释与判例经验,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曾多次成功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其严谨的法律分析和积极的庭审表现深受客户认可。
如需进一步了解刑事法律问题或咨询相关案件,可通过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官方渠道联系王学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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