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辩护需围绕“法律定性争议”、“犯罪构成要件”、“证据链完整性”及“社会危害性”展开。以下为具体辩护思路与技巧,结合自身经办的案例法实务经验整理:
一、核心辩护思路
1. 法律定性争议:盲盒≠赌博
-射幸行为与赌博的边界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赌博的核心是—以财物直接作为输赢标的,且具有资金可逆性(投入资金可转化为现金或等价物)。
辩护点:
- 盲盒道具仅限游戏内使用,无法直接兑换法定货币(若平台未开通变现渠道);
- 虚拟货币折价回收后不可提现,仅用于再次抽盒,形成闭环消费,阻断资金循环;
- 道具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如提升游戏体验),而非单纯“以小博大”的投机工具。
- 类案对比:合法射幸行为
援引网络游戏抽卡机制(如《原神》《阴阳师》)、福袋销售等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判例,主张盲盒属于商品销售的随机性营销手段,符合市场惯例。
2. 犯罪构成要件拆解
主观方面:营利目的≠赌博故意
强调平台营利来源于商品销售(盲盒定价高于道具平均价值),而非通过“抽水”“赔率差”等赌博特有方式获利。若平台公示概率、明示道具用途,可佐证其无赌博故意。
-客观行为:未提供赌博工具
若平台未设置反向兑换(虚拟货币→现金)、未开放用户间道具交易,则不符合赌博的“资金-筹码”双向流通特征。
. 证据链薄弱点突破
-虚拟货币性质鉴定
要求控方举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路径(如第三方黑市交易),若无法证明平台主动支持或默许变现,则“赌资”要件不成立。
-用户行为数据分析
调取后台数据,证明多数用户以娱乐为目的(如单次消费低、道具使用率高),反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指控。
二、关键辩护技巧
1. 技术性辩护:拆分“开盲盒”流程
-将“付费-抽奖-回收”拆解为独立环节
- 付费购买:用户购买的是盲盒(商品),非下注行为;
- 道具回收:折价回收属于用户自主选择,平台未强制循环;
- 再次抽盒:需用户二次充值,阻断“单次投入持续博弈”的赌博特征。
2. 行业合规性论证
-引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证明平台已履行概率公示、未成年人保护等义务,符合文化部对随机抽取的规定。
3. 社会危害性淡化
- 统计用户实际损失金额,主张多数为小额消费,未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若平台设置消费限额、防沉迷提示,可进一步削弱社会危害性。
三、风险兜底策略
1. 罪轻辩护:若定性难以推翻,主张按“情节显著轻微”处理(如用户规模小、未衍生衍生犯罪),争取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2. 认罪认罚协商:在证据不利时,以退赃、赔偿用户损失换取量刑从宽。
3. 行政违法替代:推动案件转向行政处罚(如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刑事定罪。
四、文书与庭审要点
- 举证清单:提交平台规则截图、概率公示文件、用户协议等,证明商业模式合法性;
- 专家辅助人:邀请电子商务或刑法学者出具意见书,阐释盲盒与赌博的实质区别;
- 质证重点:攻击控方“赌博资金池”“抽头渔利”等关键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此类案件辩护需精准切割商业创新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通过技术性论证弱化赌博属性,同时利用行业合规证据构建责任防火墙。若您需要进一步细化策略或模拟庭审攻防,可提供具体案情细节,以便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