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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06:25:46 浏览:358
擅自发行股票案例,非上市公司擅自向不特定公众转让股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向不特定公众转让公司股权属于“擅自发行股票”
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擅自发行股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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