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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2:56 浏览:967
刑法条文释义_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解释】本条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四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其他发票”是指也具有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目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几种其他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主要是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一些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功能的专用发票。另外,本条规定的“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开多,达到偷税的目的。根据本款规定,凡有本款所规定行为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是指有前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是指利用虚开上述规定的发票,已经骗取了国家税款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有骗取税款数额巨大,并且情节严重,并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依照本款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是指单位触犯本条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本款对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刑规定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规定。本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为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上述发票,采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其中也包括以往所说的“代开”发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他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个人。“为自己虚开”,是指利用自己所持有的上述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的。如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发票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虚开上述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即只有具有虚开行为,便构成犯罪,没有“数额”、“情节”的限定。但是,任何犯罪行为都存在情节问题,因此,虚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不认为是犯罪。如,虚开的数额较小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也存在定罪的标准,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此作出过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仍可参考使用。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上述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本罪。其中,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_1、因虚开上述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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