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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06:25:41 浏览:198
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2017)内0781刑初61号)
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对周某某2翻车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尾随周某某2并电话报警,没有采取追赶、超越、别停等方式阻止周某某2驾车继续前行,而是采用尾随方式并向交警部门提供位置信息,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之规定,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跟随周某某2前行时两车间距保持安全距离,且在此期间双方曾停车就发生事故及赔偿事宜进行交谈,故对于周某某2来说陈某某的尾随行为并不会给周某某2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心理上的紧迫压力。其行为没有超越必要的限度,没有达到导致周某某2超速驾车翻车死亡的危险程度。案发时已天黑、案发地没有路灯照明,被告人陈某某只是跟随周某某2的车辆行驶,交警部门未对陈某某的跟随行为予以制止,陈某某不可能意识到自身的行为会导致周某某2的死亡这一结果发生。故被告人陈某某对周某某2翻车死亡结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与周某某2翻车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论及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某某当庭证言,本案事故原因为发生事故时周某某2驾驶车辆速度过快,车辆开下路基后接触不平整的地表导致翻车。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2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没有采取追赶、超越、别停等方式阻止周某某2驾车继续前行,且双方之前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以至于周某某2急需摆脱陈某某的尾随行为,故案发时周某某2超速驾车行驶系其自主选择,并非出于陈某某尾随行为导致的紧迫的心理压力。所以本案事故的发生与陈某某尾随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周某某2的死亡结果与陈某某的尾随行为不具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尾随周某某2行驶的行为,既无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也没有对周某某2作出危害行为,故本案系意外事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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