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5-13 06:25:35 浏览:113
证监会、司法部近日就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和监管的新要求。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适应证券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新形势,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增加新的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会同保荐机构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
结合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相互衔接的立体惩戒体系更加成熟的实际情况,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完善证券法律业务监管规定,增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相关规定和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等事项,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注册制下对包括律所在内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本次修订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证券法律业务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新证券法增强了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威慑力度,在立法授权范围内增加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完善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