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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4-05-09 06:25:40 浏览:141

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在公司中从事事务性工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号: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从2015年开始,王某某在蔡某某的深圳市甲纺织品有限公司打工,做文员,主要是收接文件、认证发票、打扫卫生,每月固定从蔡某某处领工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玉环甲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起诉

案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18〕203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玉环甲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税额合计56939.10元),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玉环甲厂作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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