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2:52 浏览:239
刑法条文释义_第二百一十条【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的规定。其中,“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具有可以退税和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即主要指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等。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本款规定盗窃所规定的发票的犯罪,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处刑规定定罪处罚。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其中,“使用欺骗手段”是指采取编造谎言或虚假理由,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法。“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是指已经从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骗到了上述发票的行为。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