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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7 06:25:39 浏览:148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此前有新闻报道河南中牟县一位35岁的母亲李女士为救儿子代购管制药品被认定为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后期,中牟县检察院认为,李女士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初犯""从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原因,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此类案件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又体现出了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对其做出不予起诉的处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这位罕见病患儿需要的是一种名叫"氯巴占"的药物,在国内这种药被列为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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