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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例,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4-14 06:25:39 浏览:189

张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例: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案情】

2019年8月21日,某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某支队某山大队在查处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危险驾驶一案时,发现张某某、刘某某住处留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等数枚印章,经讯问张某某、刘某某,为张某某伪造。经查,2018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为了方便车队运转,在某县城门洞口马路边私刻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步分公司”编号为43050000……的印章。

【理由】

本院仍然认为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查明具体私刻印章的人和私刻经过,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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