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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06:25:40 浏览:175
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案例: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宁乡市院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理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猎、捕、杀害”的行为,但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何某某拾得一只小灵猫回家,无法证实夹住小灵猫的夹子系何某某放置,同时何某某对于小灵猫无杀害行为,故何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公安机关仅从何某某家中搜查除了铁夹子,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何某某将铁夹子放置在宁乡范围内用于狩猎;
公安机关虽然从何某某家中搜查出死鸟尸体三只,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三只死鸟系何某某在宁乡范围内使用禁猎工具猎捕而来,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关规定】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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