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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06:25:39 浏览:195
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介绍当前毒品(涉毒)犯罪的新态势,昭示审判机关依法严惩毒品(涉毒)犯罪的政策立场,阐释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反映人民法院参与新时代毒品问题治理的新理念。
一、案例类型代表了当前毒品犯罪的新态势
随着近年来的持续强化治理,我国毒情呈现总体向好态势,但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毒品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主要表现在:第一,制毒犯罪呈地域分散化、规模小型化、团伙家族化、流程分段化、种类新型化等多态发展趋势。如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毒品案。第二,“零包”贩卖、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呈交易网络化(网上与网下紧密交织)、智能化(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隐蔽化(非接触式组织+融入生活用品+自洗钱)等新常态。如周洪伟贩卖、运输毒品案。以上毒品犯罪的新态势,既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问题,也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二、案件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一是定性准确。如将郑保涛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原料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将万昊能为掩饰、隐瞒本人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本人微信账号、银行卡用于消费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二是量刑精准。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案件量刑“以数量为基准、以其他情节为调节”的总体思路。尤其对于死刑适用,坚持以刑法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要求为实质标准,综合考查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程度,做到罚当其罪,充分、准确发挥死刑的惩罚、震慑作用。
三、案例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通过重点打击走私和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源头性犯罪,从根源上遏制毒品犯罪;加大对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氟胺酮和列管麻精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体现对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依法严惩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或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在对毒品犯罪整体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从犯、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处、教育、感化等功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四、案例反映了人民法院参与毒品问题治理的新理念
典型案例的发布,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毒品问题治理中打击、预防、矫治和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如依法严惩以暴力手段对抗检查、拘留、逮捕的行为,坚决维护执法权威,警告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纠正贿买性“立功”认定,强调立功线索来源必须合法,打消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立功抵罪”的妄念;依法惩处贩卖“上头电子烟油”的行为,教育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法;通过对次生犯罪的严厉惩处,提示吸毒给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告诫群众自觉防范、抵制毒品。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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