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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3 06:25:40 浏览:219
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姚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2018)甘11刑终245号)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姚某、被害人王某1二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注意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并致王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与王某1负事故同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姚某的行为尚达不到犯罪程度,不应对其定罪处罚。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姚某驾驶机动车在村道上与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认定“村道”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对姚某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相关证据,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往阎吴家村的村道,属临洮县交通管理部门和洮阳镇政府管理的村级公路,系公共通行场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中的公路。对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其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判断事故责任及是否构成犯罪;原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原审被告人姚某定罪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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