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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5 06:25:38 浏览:15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宽严相济治理校园网络犯罪——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珲(广州某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以及同学被告人何某卡等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获利6300元。经核查,其中7张银行卡2020年2月至6月结算资金共计2200余万元,致使多名被害人数万资金被诈骗。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梁某珲、何某卡均系在校学生,其中何某卡作案后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赃退赔。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梁某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学生社会阅历不足特点,诱以小利,将之成功发展为帮助犯,致使少数在校学生已成为网络诈骗犯罪获取“两卡”的重点对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青年学生提高对违法犯罪手段的甄别能力,共同守护学生群体健康成长。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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