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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通过虚拟交易平台套取客户资金

发布时间:2024-03-09 06:25:38 浏览:154

诈骗罪案例,通过虚拟交易平台套取客户资金

通过虚拟交易平台套取客户资金构成诈骗罪

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身份,故意修改系统交易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虚拟交易的方式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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