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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假公益之名行诈骗之实

发布时间:2024-03-06 06:25:39 浏览:145

诈骗罪案例,假公益之名行诈骗之实

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利等24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利伙同被告人邱某业等24人成立多家文化、商贸公司,利用公司架构组成犯罪集团,有组织、分层次由各部门实施“养号”“吸粉”“推粉”“话术聊天”等步骤,通过虚构到贫困山区支教、到福利院看望老人等事实博取同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茶叶、手串等物品,致17万人受骗,诈骗金额达2.2亿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等人组织的犯罪集团以网络交易的方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博取信任、同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货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何某利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邱某业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监,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何某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邱某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查扣的资金等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全部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分子假“公益”之名行“诈骗”之实,动机卑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故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顶格量刑,并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坚定决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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