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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商代运营服务行为实施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20 06:25:40 浏览:167

以电商代运营服务行为实施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以有多年网络销售经验并在某电商平台销量超高为诱饵,联系多家某电商平台店主。以代为运营网络店铺服务为营业项目,签订了多家代运营服务合同。

签订服务合同后,廖某并未给网店店主运营,而是拿着钱去各地旅游,购买奢侈品等,半年后将钱用光,又联系网店店主,以人员工资成本大幅上涨为由,要求其追加代运营服务费。此时,有多家店主要求廖某退还服务费,因其在代运营期间一件物品也未销售成功,店铺页面也没有任何改变,并未做到合同约定的店铺页面定期更新,保底的销售额也没有达到。廖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合同期满一年时,店铺没有任何起色,网店店主纷纷找上门要求其退费时,已经人去楼空。

网店店主纷纷报案,经查廖某以某公司名义签订的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为虚构的公司名称,并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其实施的合同诈骗金额达50万元。廖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中廖某以电商代运营服务行为实施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 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六)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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