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1:26:50 浏览:745
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咨询_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如医疗机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1)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应当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41 条规定,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 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你整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认定,找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刑事律师咨询,尽在无罪辩护网。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