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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9 06:25:38 浏览:200
虚假诉讼案无罪案例,双方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
案例:林某盼虚假诉讼案((2019)桂1031刑初190号)
裁判理由:刑法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某盼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某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某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
被告人林某盼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某盼,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
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盼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某盼伪造的。
被告人林某盼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某盼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
被告人林某盼的辩护人劳某庆、李某提出被告人林某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部分如果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再审抗诉程序解决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上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盼的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成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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