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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5:49 浏览:571
贪污罪辩护律师在法庭辩护中的质证方法
贪污罪是职务犯罪一种,律师在办理这方面案件中,多数案件中,有被告人多起贪污罪的事实,公诉机关也例举了被告人时间跨度较长方面的证据,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庭审过程中的质证问题。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质证的基本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贪污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 (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 (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 (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
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 3、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 1、物证。
包括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2、书证。
贪污罪的书证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几个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法人执照等,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任职期间等等。
2、证明犯罪客体的书证,如证明公款、公物所有权的书证,证明公款、公物属于特定物资的书证。
3、证明犯罪行为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假发票等;证明公款去向使用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等等。 4、涉及量刑情节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的各种文书、书面材料。 (1) 鉴定结论。如 专业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账目及其笔录所作的司法会计鉴定、对贪污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等等。 (2) 证人证言。包括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和陈述的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及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存在贪污行为的供述和辩解。 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特点 1、证明贪污行为的各种证据总是与贪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经营的财物有关。
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几种常见和基本证据。 2、证人证言多为直接。
在贪污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且了解案情的证人很少。证人最大的特点是与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同的程度的利害关系或者亲密关系;即相当一部分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在不同程度上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案件的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中有的对被告人有感恩之心;有的怕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等,常出现证言时证时翻的情况。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造成贪污案件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很大,认定困难。 3、存有较多的再生证据。
所谓再生证据,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的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原生证据存在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 一、串通、订立攻守同盟; 二、隐瞒、销毁证据; 三、转移赃款、赃物; 四、收买、威胁证人等。 4、书证较多。
书证能较客观全面的反映行为人的作案手段、贪污数额、此外还可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贪污的罪的主体身份。贪污案件是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而经济活动中需要有一套严密的手续制度,因此在有关手续上留下痕迹,一般会有会计资料可查,会计资料为主要证据。 5、贪污罪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者。
因此在贪污案件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 6、从作案手段上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利用专业知识、技术专长作案,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同时利用某种技术进行伪装、掩盖,从而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从行为方式上看,多在单位财务做手脚,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7、从案件本身来看。
行为人一般作案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且往往与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结合在一起。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刑事辩护律师为你编辑整理的贪污罪辩护律师在法庭辩护中的质证方法,供大家学习,交流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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