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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诈骗案例,虚构事实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

发布时间:2023-11-26 06:25:38 浏览:255

跨境网络诈骗案例,虚构事实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

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团伙犯罪——被告人刘某亮等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亮伙同被告人杜某龙等4人在广州注册投资公司,并在马来西亚设海外事业部,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组织众多同案人(另案起诉)以虚假宣传、安排水军发送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微信群、直播间并到公司虚假平台开户,再通过诱导“交易”、预设参数等方法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要求其支付巨额“手续费”“点差”,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经查,441名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损失共计 857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亮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的非法交易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违背客户意愿对资金进行支配使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某龙等4人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刘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杜某龙等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成立跨境犯罪集团,虚构网络期货交易平台,长期利用公司化模式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同时提醒投资者审慎判断“高额回报”的虚假性和风险性,提高识骗反诈能力,防止在高收益谎言下上当受骗。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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