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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伪造公司印章及职务侵占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2 06:25:39 浏览:229

孙某伪造公司印章及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孙某伪造公司印章、职务侵占案

((2018)吉0881刑初19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担任某市某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刻制公司公章的行为,不属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章的行为,且涉案公章的来源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亦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故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制作单位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制作单位的名义,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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