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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3-11-11 06:25:39 浏览:245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词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为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词,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一种方式,当然开庭的时候更多的是进行口头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王某涉嫌信用证诈骗一案,本律师接受王某本人的委托和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王某的辩护人,现简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首先,本律师认为王某在和张某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应当属于从犯。

王某不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谋,而且有一定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成分。

根据王某的讯问笔录(证据编号…),当警察问王某你既然实际控制不了资金为什么,还要继续和张某合作王某答道,主要是张某给他描绘了一个美好的前景,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的钱挪用过来做某讯公司的电解铜业务,等某讯公司的业务量做大后可以成为上海市期货交易的中心会员,期货交易中心会员每年能收取数亿元其他公司缴纳的会费,到时把自己所在的某某财源公司合并到张某的某讯公司。但事实上张某在实际控制从中某建套取的资金之后,并非像当初对王某所说的那样,只是为了做某讯公司的电解铜业务,而是大肆挥霍浪费。当王某发现张某挥霍浪费挪用出来的之后,有阻止和抵制的行为表现。5月

13日,某某财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全部股东退出合生财源,拒绝和张某在进行合作。虽然王某的这一举动,为时已晚,但能反映映出王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有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成分。

从整个犯罪活动的过程上来看,王某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

要想实施信用证诈骗,首先必须得有一个愿意开具信用证的公司,如果不是张某通过马某与中某建的所建立的特殊关系,中某建是不会代理合生财源开具信用证的。张某不但通过马某的关系让中某建代理合生财源开具数额巨大的信用证,还从中某建争取到了三个月的信用证还款账期。

信用证还款账期及账期的长短对于实施信用诈骗犯罪来讲非常关键。如果中某建开具的即期信用证,就不存在信用证诈骗的可能,所谓即期信用证,就是开征公司开具信用证的同时就把款收回来。如果账期较短,比如只有几天,那么也不会出现累计2.79亿开证款项还不上的情况。正是由于张某通过特殊关系所争取的3个月的账期,才造成累计

2.79亿还不上的严重后果。中某建之所以代理合生财源开具信用证及并且给与合生财源三个月的还款账期,这全是张某通过马某的关系所为,王某无足轻重。王某开始甚至连什么是账期,为什么要争取三个月的账期,都不懂(见王某口供…倒数五行)。

根据有关规定,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作为境外供货方香港讯诚公司在恒生银行上海分行设立的账户属于离岸账户。香港讯诚公司调拨使用在离岸账户中资金,须凭公司持牌人即张某的亲笔签字才行。因此,虽然王某名义上在香港讯诚公司中持有

49%的股份,但实际上王某对讯诚公司设在恒生银行上海支行离岸账户中的资金没有任何决定权,甚至连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都没有,王某所知道的张某资金转移趋向,大多是事后通过其他人知道的。因此王某对巨额资金不能追回的危害后果上讲,负次要责任。

王某通过修改商业发票,使商业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与每次开征额度一致,这一行为显然已经触犯法律,对此被告人王某和本辩护律师均不持异议。但是王某伪造商业发票的行为,在整个信用证诈骗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和非关键性的。因为,如果王某不按照张某的要求和指示去伪造发票,张某可以在大马路上随便找一个刻章办证的人即刻完成。王某伪造发票的技术并不高明,之所以每次被中某建审核通过,这和张某通过马某与中某建的总经理马某所建立的密切关系有关。

综上所述,王某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故请求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王某予以轻处。

其次,王某到案之后,积极主动认罪且认罪态度非常好。请求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对王某予以轻处。

再次,王某到案之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揭发同案犯张某共同犯罪事实,给司法机关提供了张某转移资金的可能去向。故请求司法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王某之前从无违法犯罪经历,其所创办的企业曾经对国家税收收入做出过贡献。请求司法机关酌情考虑。

最后,本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的“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提出本案的量刑建议,望司法机关予以采纳。

据完全统计,建国以来所有数额特别巨大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主犯没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高刑为死缓和无期。具有可比性的个人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例有:

李某鸣信用证诈骗案,李某鸣作为主犯造成某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损失

4221万美元(当时约合4亿多人民币),获刑十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30日判决。

黄某信用证诈骗案,黄某作为主犯造成国家损失
1.3398亿元人民币,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判决。

李某园信用证诈骗案,李某园作为主犯造成国家损失
2.5683亿元人民币,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文号:(2001)二中刑初字第1353。

张某军信用证诈骗案,张某军作为从犯造成上海某开实业股份公司损失5810万美元(合人民币4.8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海市二中院和高级法院10月判决。

其中跟王某的定罪量刑最具有可比性的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园信用证诈骗案中的从犯尤某建。这两个案子的案值相当,都约
2.5亿;这两个案子的案款都被主犯挥霍不能追回而从犯没有获利或获利甚少;这两个案子的从犯所实施行为相同都按照主犯指示伪造了商业发票;这两个案子的区别是尤某建绝不认罪,而本案王某积极认罪悔过。在李某园信用证诈骗案中,从犯尤某健被判了。鉴于相比尤某建,王某积极悔过认罪,故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的判决结果在十年以下。

辩护律师:

月 日

上文以一个实际案例的辩护词,详细介绍了一些关于信用证诈骗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实践中,要是被控刑事犯罪的话,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为您辩护,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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