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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06:25:35 浏览:115
该观点认为政府与投资者在招商引资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招商引资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政府给予投资者的优惠政策是建立在政府公权力之上,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其次,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享有行政特权。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一旦投资者违反义务,政府可以单方面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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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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