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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06:25:38 浏览:169
诈骗罪案例,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礼物打赏
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在某直播平台诈骗窝点取得诈骗“话术”剧本后,伙同被告人温某相、岳某烽等人出资设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键盘手,根据“话术”剧本有组织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以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赠礼,通过获取直播平台返利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发,该团伙违法所得总计8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的方法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数月内迅速扩张,在多省设立窝点,危害极大,应予严惩。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健等16人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九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组织主播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进一步发展关系甚至线下见面,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属新型诈骗。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社交诈骗犯罪,警醒公众提高社交识别能力,尤其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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