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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5:38 浏览:22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篇文章通过一个小的案例来讲解,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案例为便于网友更好的理解而编写。

2016年,廖某从泰国某林公司以60万元价格购买的奶粉,明知为假冒的“某甲”、“某乙”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以其父老廖的名字注册某星食品公司名义购进。 廖某为便于假冒的奶粉销往国内的商业超市,伪造了泰国某林公司许可某星食品公司的授权文书。2016-2017年间,廖某伙同其父老廖,以每件300元(每件4盒)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每件600元)的价格,将5000件假冒的奶粉,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某星食品公司的名义,销售6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15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某星食品公司的仓库内查货待售的“某甲”“某乙”奶粉6000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300元计算,价值160万元。经检验,奶粉的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上述案例,廖某和老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因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呢?

廖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而购进并对外进行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廖某为购进和销售奶粉,使用其父老廖的名义注册的公司,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廖某是以单位名义而进行非法活动,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廖某和老廖的行为来认定所触犯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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