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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3 06:25:37 浏览:198
案件概述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杰及辩护人程明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害人刘某欲购买位于西安市曲江大道的万科翡翠国际房产,因摇号未果遂通过堂哥刘军某及刘增某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谎称自己能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为刘某办理购房事宜。2018年4月21日至6月16日,刘某某多次编造需要打点关系、交购房定金、押金、付后续房款等虚假理由,让刘某多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53万元。期间,刘某、刘军某多次询问、催促刘某某购房一事,2021年8月中旬,刘某某承认已将刘某购房款用于炒期货等个人支出。8月23日,刘某向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同日,刘某某被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系生活所迫,做生意失败欠外债太多而诈骗;系初犯,诈骗对象仅一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害人刘某欲购买位于西安市曲江大道的万科翡翠国际房产,因摇号未果遂通过堂哥刘军某及刘增某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谎称自己能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为刘某办理购房事宜。2018年4月21日至6月16日,刘某某多次以需要打点关系、交定金、交房款、给孩子办上学等为借口,让刘某多次向其转账共计153万元。期间,刘某、刘军某多次询问、催促刘某某购房一事,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2021年8月中旬,刘某某承认已将刘某购房款用于炒期货等个人支出。8月23日,刘某向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同日,刘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1年8月23日,被害人刘某向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报警称被刘某某以办理购房为由诈骗153万元。次日,莲湖分局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8月23日15时许,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接警后至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十字宫园壹号1号楼21层茶馆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8年2、3月,其告诉堂哥刘军某自己在西安买房摇不到号,刘军某听刘增某说刘某某在西安市房管局有关系,几人就约在一起吃饭,其表示欲购买曲江翡翠国际城小区的房子,刘某某说他有关系能拿到房管局内部的预留房,让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16日,刘某某以交房屋定金、岳父生病、办事费用、活动关系、支付房款、借款、请人吃饭、可以给孩子办入学等为名收取其153万元,全部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期间,其一直催问购房进展,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辞。2021年8月18日,刘某某说中间人并非房管局的人,而是一名房产中介,已经失联。8月20日,刘军某听刘增某说刘某某将其交付的钱款用在其他事情上了,没有办理购买房子,其打电话给刘某某,刘某某不承认,中午又发微信说他错了,会找人凑钱。8月24日,在公园壹号一家茶楼见到刘某某,刘某某承认将钱全部用于炒期货,其便报警。
4.证人刘军某(被害人刘某堂兄)的证言:2018年初,刘某说想在西安曲江买套房一直摇不上号,其询问表哥刘增某是否能找到熟人办理,刘增某说他朋友刘某某可以,刘某某也是其战友。大约在2018年2月,其与刘增某、刘某、刘某某在龙首村附近一起吃饭说买房的事,刘某与刘某某互留了联系方式,刘某某表示他有熟人可以办理。此后,刘某提及给刘某某转账,其让刘某保存好转款凭证,期间其还帮刘某催促过几回,刘某某回复都是正在办理中,没有过明确答复。直到2021年8月1日,战友聚会时,刘某某没有参加,其问刘某事情办的如何,刘某说刘某某办不成了,刘某某说他也被骗了。
5.证人董文娟(被告人刘某某之妻)的证言:2021年8月17日,刘某某说他拿了留心的钱买房,但房没买,自己花了,说是做期货全部亏损了。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刘某某的供述案发过程与刘某基本一致,承认从2018年4月21日起,先后以交定金、亲戚住院、急需用钱、请中间人吃饭、给好处费、交房款、手续费、补差价、给孩子办入学等为借口,收取刘某153万元,用于投资期货和消费、还债,手机软件炒期货全部亏损。2021年8月23日,其与刘某相约在宫园壹号1号楼21楼茶馆见面谈还钱的事,刘某让其先归还六七十万元,其拿不出来,刘某便报警了。
7.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指认笔录。2021年8月23日,机关从被害人刘某手机上提取了涉案的微信信息,提取内容显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联系时二人的微信分别为刘某某昵称:风轻云淡,微信号:xlt_qichezulin;刘某昵称:麦田守望者,微信号liuxin_cx330。
2018年7月21日之后,刘某在微信上陆续向刘某某转款,询问买房的结果,刘某某让等通知。2021年8月18日,刘某询问刘某某是否可以找人给其孩子办理高新六小、高新国际等长安南三环附近的学校入学手续,刘某某让将孩子信息发来,表示正在联系。8月19日刘某某表示自己错了,会承担一切责任后果,会先找人凑钱给刘某,也给刘争(增)战说了。
8.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款核实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25日,刘某微信分八次转给刘某某共计107000元。2019年9月4日至2021年6月16日,刘某通过其招商银行6214839291752467账户给刘某某建设银行账号62270042213********转账十六次共计1423000元。以上转款共计153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建行账户频繁对外转款的有刘昌凌、徐新博、李涛、吴发春、李志锐、洪溢、岳娥岩、刘阳平等人的银行账号,其中部分账号经机关核实与虚假投资理财相关被查询或冻结。
9.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证人刘军某准确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10.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并非自动投案,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在网上炒期货,进行高风险投资,可见其作案并非迫于生计,辩护人关于其犯罪系生活所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15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旭旭
人民陪审员张东玲
人民陪审员任燕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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