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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9 06:25:40 浏览:15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即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利用职务便利;

(2)经营同类营业;

(3)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没有将实际损害规定为构成要件,如果任意添加构成要件,不仅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会导致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不应有的困难,放纵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这说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标准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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