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伪造金融票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2 06:25:39 浏览:229

伪造金融票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男,26岁,加盟了某旅行社,在居住的小区底商开了一家旅行社营业部。女朋友谈了4年多,双方认为时机成熟,可以准备结婚了。但是,由于近几年,旅游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廖某开的旅行社营业部没有赚到钱,反而把父母积攒的积蓄都赔光。

 

女朋友阿花的父母要求买房买车,廖某手里根本没有钱。 廖某便想到一个方法,从某网络平台甲乙丙丁(化名)店家处通过支付宝支付了6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0*057009**014的存单,户名为廖某,存单面额为200万元,印鉴为工行某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储蓄存单。

廖某拿着这张存单给女友看,更多的动机是为了欺骗女友,使对方相信自己有经济实力买房买车,借口说只是现在存单没有到期,支取了就拿不到利息。但是,女方父母不肯,执意要求要将钱取出来,去购楼处交上购房款。在与女友家人的僵持下,廖某无奈,只能和女友父母一起去存单里盖着印鉴专用章上记载的工行某支行去取款。到了银行以后,银行工作人员看到存单,提示廖某是否真正取款,但此时,廖某被女方父母逼的没有办法,又不敢说出实情,不敢告知女方父母存单是伪造的,是自己从网上买来的,廖某面对银行工作人员执意要求取款。廖某的行为早已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银行选择了报警,廖某因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立案侦查,其行为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某网络平台甲乙丙丁店主被另案处理。

本案中,廖某伪造金融票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提供,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