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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6 06:25:39 浏览:188
诈骗罪案例,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杀猪盘”跨境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多人在他人组织下,结伙从云南省非法偷越中缅国境,至缅甸某大酒店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并根据犯罪集团安排,通过“网聊恋爱”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到集团操控的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其中,俞某成参与诈骗近3个月,骗取金额约103万元;何某强参与诈骗2个月,骗取金额约47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其中,俞某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何某强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分别判处俞某成、何某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逃避监管和打击,将犯罪窝点设在境外,从境内纠集、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作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何某强的行为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特别巨大”同档量刑,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严惩。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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