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8-29 06:25:39 浏览:188
诈骗罪辩护词,建议适用缓刑
关于赵某某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赵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侯某某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史某某首先提议,后又叫的赵某某,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史某某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赵某某是在史某某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二、被告人赵某某是初犯、偶犯;赵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赵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赵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赵某某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因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人身一直受到限制,无法联系到家人,赵某某表示一旦联系到家人后,愿意尽快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