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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饰

发布时间:2023-08-15 06:25:38 浏览:333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饰

案例

2016年7月起,张某夫妇二人在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店铺,对外以某品牌同款服装、“高端定制”的广告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浏览上述网店并下单定制上述假冒品牌的服装后,交由沈某(裁缝,另案处理)根据订单要求生产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张某夫妇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沈某所生产的假冒服装加价后发货至客户。2018年10月11日,张某夫妇被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46件。经鉴定,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张某夫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190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现场查获的46件假冒品牌服装,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二人被抓获到案后,分别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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