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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1:00 浏览:520
开设赌场罪案例,开设赌场罪无罪判决书
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刑初789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某某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某某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8月,被告人但某某接手经营某某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某某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某某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某某市某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但某某,但某某交代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赌场总营业额约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略)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但某某开设棋牌室供他人打麻将并收取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但某某经营的某某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某某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某某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
综上,被告人但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但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顺德法院网
开设赌场罪相关知识点:
概念定义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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