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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0:36 浏览:979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和方式山西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325号)、《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388)、《关于缩小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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