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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06:25:38 浏览:234

孙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员工卷入打包机身亡,雇主孙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香在经营“孙某香废品收购经营部”期间,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2019年3月9日13时许,员工李某某在操作废纸打包机时,被卷入打包机内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孙某香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某香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香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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