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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06:25:39 浏览:151
诈骗罪辩护词,从量刑角度减轻刑罚
诈骗罪指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社会危害大、影响大、致人死亡等情形还会另行加重。
此诈骗罪量刑辩护中的犯罪者已供认不讳,证据确凿,无法再作无罪辩护,但可从量刑角度为其减轻刑罚。由于诈骗罪量刑主要根据诈骗金额判定,可从原被告双方陈述中的金额、借款日期、钱款用途寻找切入点,特别注意原告凭记忆陈述的内容可能有误差,钱款是否属于借贷。
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可请律师或由法庭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以下是一审时的诈骗罪量刑辩护词示例: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某某委托,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被告人某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某某自被害人甲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
(一)关于被害人甲某对资金数额陈述
1、被害人甲某曾在某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该房是借的甲某共 万元建造”。
2、某年某月某日,被害人甲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有凭证的就有 万多元,此外还有 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第七页第一行“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总数在 万元左右”
3、某年某月某日,被害人甲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某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总计 元。除此之外,某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我算下来应该有 万人民币左右。……这 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我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被害人甲某对资金数额陈述存在矛盾,明确表示没有凭证的款项数额只是估算。考虑到年龄因素,被害人甲某对资金数额陈述不应成为量刑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某某对资金数额供述
1、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某某万左右”。
2、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某某万元”。
3、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骗了某某万元”。
4、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第四次讯问笔录第一页,“到目前为止我自己估计借了某某万元左右的金额”。
5、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的讯问笔录第一页,“至某 年某月,共骗得甲某人民币20多万元,不会超过25万元”。
6、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讯问笔录第二页,“至某 年某月,共骗得甲某人民币20多万元”。
7、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讯问笔录第一页,“从某 年至某 年这几年里,共骗得甲某人民币 多万元”。
8、某 年某月某某日,被告人某某讯问笔录第二页,“你诈骗甲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 多万元”。
以上被告人某某对资金数额供述,一直较为稳定,能够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某某从被害人甲某处取得资金数额应当认定为 元。
三、关于被告人某某自被害人甲某处取得款项的性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某某对所取得的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是认定其是借款还是诈骗的重要依据。 某年到某 年,被告人某某有据可查的投资行为有: 等。根据被告人某某供述和被害人甲某陈述,某某以上述的投资行为向被害人甲某借过款,并且被害人还到过某某开的羊绒店中去过。这说明被告人某某自被害人甲某处取得资金中,应有真实的借款行为。
四、关于诈骗金额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诈骗被害人甲某 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二页第三行,“共计骗取被害人甲某人民币 元。其中,有犯罪嫌疑人某某签名的借条、收条共计人民币 元,被害人甲某通过银行转账、存款共计人民币 元,无凭证的诈骗金额人民币 万元”。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某某诈骗金额认定,完全采纳了被害人甲某 某 年某月某日陈述。但在 某年某月某日,被害人甲某陈述中,明确表示自己也记不清,是估算。
某 年某月某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辩解借钱理由、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某 年某月某某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公诉机关。某 年10月13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仅仅对被告人某某进行讯问,某某的供述与以前相同。本案补充侦查完毕前后,事实认定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现公诉机关仅依据一段录音,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被害人甲某某某余万元,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对被告人某某从被害人甲某处取得资金,应当逐笔认定。
(1)以下几笔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双方在 某年11月26日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 某年某月某日50000元借款充抵雇佣费用,该协议双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某 年某月某日 元借款应当属于被告人某某的劳动所得。
被害人甲某购买 元生物黄金,属于合同关系。没有取走,委托被告人某某保管,某某没有返还,属于民事纠纷。
某 年某月某日 元,某 年某月某日10000元、某 年某月某日 元、某 年某月某日 元,明确约定利息及归还时间和归还对象,属于民间借贷。
(2)以下几笔有证据证明属于诈骗
某 年某月某日和某 年某月某日各骗取 元(其中已经返还 元),及某 年某月通过电话诈骗未遂一次。
(3)其他有借条、收条和汇款存款凭证的款项,尚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某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不应做为定案证据。
五、被告人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在某 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从厦门市来到上海市 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供述了部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某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被害人甲某没有追讨借款的宽容下,被告人某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转而编造虚假事实进行借款,因而是偶犯。被告人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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